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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是為規範、有效管理環藥業者之製造、加工、輸入、及販賣的法律,第21條規定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所謂「病媒防治業」,也就是市場常說的除蟲消毒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蟎、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且合乎病媒防治業定義者,須向當地環保機關申請取得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後,使得營業。
  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以上述為限,如果僅取得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之個人,並非合法可銷售之對象,何況一般民眾,亦不能違法購買使用。違者將按第49條(罰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提醒一般民眾、醫療養護中心院所、民間企業等,不可因圖方便或不諳法令而向販賣業者購買特殊環境用藥自行做環境消毒用,應委託合法病媒防治業者來施作消毒作業,共同維護環境健康及用藥安全。 

歡迎諮詢 福潔病媒防治   06-2053418、0983996116 fujiepc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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